-

探花-探花系列官方最全实战库

无障碍浏览
选择项目
业务知识库 查看更多
能否委托办理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
<p indenttext="  " noextractcontent="true">  <strong>能否委托办理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strong></p><p indenttext="  " noextractcontent="true">  答:根据司法部《关于公证处办理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的批复》(司复[2003]15号)第二项“申办此类公证,必须由当事人亲自申请并提交证明其符合上述申办用途的材料。在公证书证词中,应当明确限定公证书只用于该项公证申办事由,用于其他事由无效。”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身份证不能出租,出借,转让”的有关规定,原则上不能委托他人办理。</p><p indenttext="  " noextractcontent="true">  实践中,部分公证机构为方便当事人,对在境外的当事人委托其近亲属办理不涉及权益处分的公证申请,也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受理。</p>
继承人能否持公证遗嘱以外的其他符合法定形式的遗嘱到公证机构申请办理遗嘱继承公证?
<p indenttext="  " noextractcontent="true" style="text-align: left;">  答:根据中国公证协会《办理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第14条第2款规定,遗嘱为公证遗嘱以外的其他符合法定形式的遗嘱的,公证机构应当取得全体法定继承人对遗嘱内容无异议的书面确认,并经审查认为遗嘱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可以确认遗嘱的效力。如果遗嘱形式与内容合法,且所有的法定继承人对遗嘱的真实性、有效性无异议,公证机构可以确认该遗嘱的效力。如有必要,公证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材料加以佐证。其他符合法定形式的遗嘱继承公证与公证遗嘱的继承公证区别在于遗嘱效力的认定,其他办理流程和所需材料是一样的。<br/></p><p><br/></p>
夫妻一方能否申办房产登记委托公证?
<p indenttext="  " noextractcontent="true" style="text-align: left;"> <strong> 夫妻一方能否申办房产登记委托公证?(例:夫妻一方以自己名义签订购房合同,现需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和领取房产证等购房事宜,夫妻一方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上述购房事宜的委托书公证,公证机构能否为其办理委托书公证?还是要求其与配偶共同申请办理?)&nbsp;&nbsp;</strong></p><p indenttext="  " noextractcontent="true" style="text-align: left;">  答: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房屋权属登记以及领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并非处分行为,可由夫妻一方申办相关委托书公证。(提示:办理业务之前应尽可能与当地房管部门或者其他公证书使用部门沟通,具体情况以当地房管部门或者其他公证书使用部门的要求为准。)</p>
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的区别?
<p style="text-align: left;">  答:死者死后有遗留财产,如果死者生前立有遗嘱,先按遗嘱继承程序办理;死者生前无立遗嘱,按法定继承程序办理。</p><p indenttext="  " noextractcontent="true" style="text-align: left;">  另外,如果死者生前与他人订立遗赠抚养协议的,遗赠抚养协议的约定,也优先于法定继承。</p>
能否办理转委托公证?
<p style="text-align: left;">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九条: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因此,原委托书有转委托权的,原委托书的受托人可作为转委托人委托第三人办理原委托书相关事项。</p>
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子女一人继承,不作为子女的夫妻共同财产吗?
<p style="text-align: left;">  答: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规定:</p><p style="text-align: left;">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p><p style="text-align: left;">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p><p style="text-align: left;">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p><p style="text-align: left;">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p><p style="text-align: left;">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p><p style="text-align: left;">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p>
是否可以立遗嘱把自己的财产遗留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p>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p><p>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p>
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公证协会、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撤销吗?
<p indenttext="  " noextractcontent="true" style="text-align: left;">  答:不能。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三条规定,公证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公证协会和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证处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指导。</p>
我市公证机构的执业区域是什么?
<p style="text-align: left;">  根据2020年12月30日《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公证机构执业区域的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全省公证机构的执业区域由公证机构所在的地级以上市辖区变更为广东省全省。公证当事人可以在全省范围内选择相关公证机构申办公证。涉及不动产事项的公证,除委托、声明、赠与、遗嘱公证外,其他公证事项仍由不动产所在地(地级以上市辖区内)公证机构负责办理。</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