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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第1期(总第140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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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信息提供日期:2026-01-08 【字体:

深文规〔2025〕6号

各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大鹏新区旅游发展和文化体育局、深汕特别合作区公共事业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文体旅游市场行政执法行为,依法、规范实施行政处罚,提高行政执法质量,我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及《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开展行政裁量权基准清理工作的通知》相关规定,结合市场实际,重新修订了《深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5年12月26日

深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保障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合法、合理行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文化和旅游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文旅综执发〔2021〕11号)以及《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深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结合深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以下简称执法机构)对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领域发生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内,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处罚、给予何种种类和幅度的处罚的权限。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以行业所属进行分类。具体包括: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类”;2.“娱乐场所类”;3.“营业性演出类”;4.“网络文化类”;5.“艺术品类”;6.“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类”;7.“出版物类”;8.“印刷复制类”;9.“音像制品类”;10.“广播电视及卫星类”;11.“电影类”;12.“文物类”;13.“体育类”;14.“旅游类”;15.“控烟类”;16.“未成年人保护类”。

  第四条  全市各级执法机构行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级执法机构负责规范本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工作。

  市级执法机构负责指导、监督下级执法机构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工作。

  第五条  执法机构行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立法目的,正确适用法律。 

  行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按照行业分类参照《深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详见附件),分析违法行为的裁量情节,是否符合不予行政处罚、减轻、从轻、从重或者严重的裁量档次,最终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以及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第六条  实施行政处罚,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突出行业重点与轻微违法相结合原则,纠正违法行为,教育和引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七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与违法行为管辖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对违法行为相同、相近或者相似的案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应当基本一致。

  第八条  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对同一违法行为,可以适用多部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规则。

  作为一般法的上位法与作为特别法的下位法发生冲突时,适用上位法优于下位法规则。作为旧法的上位法与作为新法的下位法发生冲突时,适用上位法优于下位法规则。

  第九条  同一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当事人出于一个违法目的,实施数个违法行为,数个违法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或者原因与结果牵连关系,分别触犯数个法律规范或者法律条文的,选择其中最重的一个违法行为定性并从重处罚。

  第十条  同时具有对应不同处罚基准的裁量情节,原则上按照较重的裁量情节适用处罚基准实施行政处罚。特殊情况也可以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和主要情节,确定处罚基准。

  第十一条  相关执法领域法律、法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的,按照相关执法领域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相关执法领域尚未制定法律、法规或者法律、法规未规定没收违法所得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应当遵循“先民后行”原则,优先保护善意第三人民事合法权益。

  没收违法所得按照下列规则行使:

  (一)没收违法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直接获得的货币资金,不包括具体有形物;行政处罚前已缴纳税款的,没收违法所得时扣除已缴纳税款;

  (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违法所得应当退赔的,应当从全部违法所得中扣除退赔额后再没收;如果无退赔人或者退赔人对违法所得丧失请求权的,没收全部违法所得;难以确定退赔人或者无法确定退赔额的,先行没收全部违法所得,退赔人或者退赔额确定后按程序申请财政返还;

  (三)当事人行为中既有违法部分又有合法部分,经调查能够区分的,没收违法所得时扣除合法部分产生的款项;经调查无法区分的,通知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区分证据或者按比例计算的依据,拒绝提供的,可以没收实施该行为收取的全部款项。

  第十二条  不予行政处罚是指认定当事人有违法行为,但免除其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5年;

  (六)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执法机构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有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应当责令其监护人加以管教;有第二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对下列情节轻微未及时改正,但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应当先行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的,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擅自变更经营者姓名或者名称、经营地址、网站名称、网站域名等审批登记事项,从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被发现之日止未满3个月;

  (二)逾期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三)未将许可证置于营业场所明显位置或者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许可证件、营业执照等登载的有关信息或者链接标识以及备案编号等;

  (四)未悬挂相关警示标志、禁入或者限入标志;

  (五)其他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

  法律、法规、规章明确将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设定为行政处罚前置性条件的,必须先行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拒不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当事人申请延长的,经执法机构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

  第十五条  对列入《深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的事项,符合条件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提醒教育、指导约谈等方式引导经营者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  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或者法定幅度内选择较轻的种类或者较低的幅度处罚。

  从轻行政处罚按照下述规则行使:

  (一)在违法行为可以选择的法定处罚种类中选择较轻的处罚种类处罚;

  (二)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实施单处;

  (三)在违法行为所对应的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较低幅度处罚。其中:

  1.罚款为一定金额倍数的,按照中间倍数以下处罚;

  2.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按照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之和的40%以下处罚;

  3.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按照最高罚款数额的20%以下处罚;

  4.同时具有两个以上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按照法定处罚幅度下限处罚。

  第十七条  减轻行政处罚是指依法在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或者法定幅度以下适用处罚。

  减轻行政处罚按照下述规则行使:

  (一)在违法行为所对应的一种或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处罚;

  (二)应当并处时不并处;

  (三)应当先没收非法财物或违法所得后再作出其他处罚的,没收非法财物或违法所得后不再处罚;

  (四)在违法行为所对应的法定处罚幅度下限数额以下处罚。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主动供述执法机构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配合执法机构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包括但不限于揭发文化市场重大违法行为、提供查处文化市场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关键线索或者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尚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或者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

  (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三)积极配合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五)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不存在主观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

  (六)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七)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场所接纳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且非在校就读的未成年人的;

  (八)旅游投诉达成调解协议的;

  (九)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二十条  从重行政处罚是指依法在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或法定幅度内选择较重的种类或较高的幅度处罚。

  从重行政处罚按照下述规则行使:

  (一)在违法行为可以选择的法定处罚种类中选择较重的处罚种类处罚;

  (二)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实施并处;

  (三)在违法行为所对应的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较高幅度处罚。其中:

  1.罚款为一定金额倍数的,按照高于中间倍数处罚;

  2.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按照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之和的60%以上处罚;

  3.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按照最高罚款数额的70%以上处罚;

  4.只规定最低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高罚款数额的,一般按照最低罚款数额的5倍处罚;

  5.同时具有两个以上从重情节且不具有从轻情节的,应当按照法定处罚幅度上限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危害国家文化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

  (二)在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事件期间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在共同实施的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经执法机构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等方式禁止或者告诫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经执法机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六)隐匿、破坏、销毁、篡改有关证据,或者拒不配合、阻碍、以暴力威胁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七)对证人、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八)违法行为引起群众强烈反映、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

  (九)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管理,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

  (十)因同种违法行为1年内受到三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一)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有关规定且情节严重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得因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第二十二条  一般行政处罚是指介于从轻与从重行政处罚之间的处罚。

  当事人实施的违法行为没有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

  一般行政处罚按照下述规则行使:

  (一)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实施单处或并处;

  (二)在违法行为所对应的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中间幅度处罚。其中:

  1.罚款为一定金额倍数的,按照中间倍数处罚;

  2.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按照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之和的平均值处罚;

  3.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按照最高罚款数额的50%处罚;

  4.只规定最低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高罚款数额的,按最低罚款数额的2倍处罚。

  (三)对同一违法行为设定了多种可选择的包括罚款在内的处罚种类的,适用一般数额的罚款处罚。

  第二十三条  执法机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或者给予减轻、从轻、从重行政处罚的,应当经负责人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对《深圳市文体旅游市场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所列事项且符合适用条件的,无需集体讨论即可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在具体案件中,执法机构调整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处罚的,应当符合文化和旅游部、省、市相关规定,并经负责人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 

  第二十四条  各级执法机构发现本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及时、主动改正。

  市级执法机构应当对下级执法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发现下级执法机构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责令其及时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者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

  第二十五条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作出修改,或者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整,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履行备案审查程序,并向社会公开。

  因法律、法规、规章新颁布或修订等情形,未制定或者修改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各执法机构在新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定前可以参照前述规则实施裁量。

  第二十六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执法机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执法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依法需要公告、鉴定、听证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含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有特殊说明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含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累计查处次数期限为1个年度(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时间开始计算),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12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发布的《深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若干规定及各行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同时失效。

  附件:深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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