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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犬只产地检疫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信息提供日期:2026-01-16 17:20 【字体: 视力保护色: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犬产地检疫规程》有关规定,有效防控狂犬病等人畜共患病,保障城市公共卫生安全,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犬只产地检疫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犬只检疫

  (一)落实应检尽检

  本市范围内所有犬只在运输或出售前,饲养者(所有人)均应主动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含动物检疫申报点)申报产地检疫,并取得产地检疫证明,做到应检尽检。

  (二)规范检疫申报

  检疫申报人应在运输或出售犬只前3天向全市任一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可通过“智慧宠物”小程序进行检疫申报预约和材料提交,小程序葵花码见附件1),犬只产地检疫申报材料需包含检疫申报单、狂犬病免疫证明和狂犬病免疫抗体检测合格报告。

  已经取得产地检疫证明的犬只,从专门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继续出售或运输的,或者展示、演出、比赛后需要继续运输的,检疫申报人需提供检疫申报单、原始动物检疫证明和完整的进出场记录,并对报检信息及其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三)规范现场检疫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按照规定,逐只、逐项开展临床检查,对怀疑患有检疫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犬只,应按照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并根据检测结果决定是否开具产地检疫证明。对确诊感染狂犬病、布鲁氏菌病的犬只,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并上报动物防疫主管部门,饲养者(所有人)应予以配合。

对于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犬只,符合补检条件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按照《动物和动物产品补检规程》要求开展补检。

  (四)强化检打结合

  各区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应当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未取得动物检疫证明运输或出售犬只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规定进行查处。

  二、规范实验室检测工作

  (一)遴选定点检测实验室

  目前我局已遴选出7家实验室作为我市犬只产地检疫定点检测实验室(见附件2),有效期截至2028年2月29日。各定点检测实验室均可向全市提供狂犬病抗体检测服务(使用的检测试剂盒应取得兽药批文),检测服务内容包括样品的采集、处理、检测和出具报告等完整流程,出具的检测报告可作为全市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犬只产地检疫出证的申报材料,并且在免疫有效保护期内可多次使用。同时,为方便市民给饲养的犬只抽样检测,各定点检测实验室自行联系了一批动物诊疗机构作为采样点,市民可自行联系定点检测实验室了解采样点布局及具体位置;各采样点采样时应规范填写采样单(见附件4),并提供被抽样犬只的照片。

  除我局遴选的定点检测实验室外,广东省农业农村厅指定或者符合《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的实验室出具的狂犬病抗体检测报告也可作为犬只产地检疫的申报材料。

  (二)做好定点检测实验室管理

  各区动物防疫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犬只产地检疫定点检测实验室的日常监管工作,督促其在醒目位置公布检测项目、收费标准、报告出具时间等关键信息,严禁超范围开展检测,我局将不定期组织抽查。市动植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组织实验室参加兽医实验室检测能力比对验证,定期开展技术指导。各定点检测实验室要切实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做好检测相关档案管理,提升服务水平,做好明码标价公示。

  各区动物防疫主管部门要加强犬只产地检疫工作的宣传力度,做好相关配套服务,方便饲养者或所有人依法报检。同时,要加强检疫过程管理,定期开展检疫人员廉洁自律教育,严厉打击违规出证等违法行为。

  该通知自202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届时检疫申报人申报犬只产地检疫时必须提交狂犬病抗体检测报告。

  特此通知。

  附件:1.智慧宠物小程序葵花码

  2.深圳市犬只产地检疫定点检测授权实验室信息

  3.深圳市犬只产地检疫定点检测实验室检测报告(参考模板)

  4.采样单(参考模板)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16日

  (联系人:徐先生;联系人:0755-82502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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