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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中有哪几种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据党纪、政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信息来源:深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信息提供日期:2026-01-05 18:07 【字体: 视力保护色:

  答:依据《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政联〔2009〕4号)第二十二条,在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据党纪、政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给不符合条件的军人办理伤病残退役手续的;

  (二)未按照年度安置计划及时兑现住房补贴、落实住房,或者未按照规定标准发放有关经费的;

  (三)以不正当理由拒绝审定安置去向或交接,影响年度安置任务完成的;

  (四)交接工作中未履职尽责或者收取规定标准外经费,影响交接工作的;

  (五)伤病残军人有关生活、医疗待遇落实不到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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