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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按照《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相关规定:
参保人出国(境)定居但仍然保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人在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后出国(境)定居的,可继续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出国(境)定居并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员,已按照有关规定参保或者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应当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停止发放养老保险待遇。经本人书面申请,可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