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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第35期(总第139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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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计量器具抽查检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信息提供日期:2025-11-10 【字体:

深市监规〔2025〕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计量器具抽查检定工作,充分发挥计量技术对科技创新与质量提升的支撑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等法律法规,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计量器具抽查检定实施办法》,并经市政府审定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25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计量器具抽查检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计量器具抽查检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等计量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内对用于贸易结算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进行抽查检定和结果处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抽查检定,是工作计量器具的一种强制检定方式,指按规则随机抽取、依据国家计量检定规程规定的检定方法开展检定的活动。

  第四条  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统筹管理、协调组织计量器具抽查检定工作。

  第五条  依法设置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专项计量授权机构(以下统称强制检定机构)依法承担建立对象库、抽取对象、开展检定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  制定目录

  第六条  市市场监管部门制定抽查检定计量器具目录草案稿,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或者新闻媒体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开征求意见,并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市市场监管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后,确认抽查检定计量器具目录,并通过政府网站公布抽查检定计量器具目录。

  第八条  抽查检定的计量器具应在国家强制检定目录内,且强制检定范围为用于贸易结算。

  第九条  市市场监管部门应根据监管情况的变化,不定期对抽查检定计量器具目录进行调整。调整目录的具体程序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执行。

第三章  申请和抽取

  第十条  使用用于贸易结算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计量器具使用者)应按规定在广东省计量强制检定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广东省强检平台)申请检定,如实提供检定所需材料和信息。

  第十一条  强制检定机构从广东省强检平台导出、建立抽取对象库。抽取对象可以选择计量器具使用者、计量器具制造商、计量器具使用场所、计量器具等中的一个或多个。

  第十二条  强制检定机构以随机抽取的方式在抽取对象库内抽取。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伪随机数法或随机数骰子法等方法产生。

  第十三条  强制检定机构应根据计量器具计量特性制定抽查检定抽样规则,确定抽取对象、随机数方法、抽取比例或抽取数量,报市市场监管部门同意后实施。

第四章  检定和监管

  第十四条  强制检定机构应按照国家计量检定规程规定的检定方法开展检定,出具的检定证书中不确定检定周期。

  第十五条  强制检定机构应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提高抽查检定效率,保证出具的检定证书真实、客观、准确、完整,并对原始记录、检定证书等技术资料进行归档留存,保存期限不少于6年。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使用者未按照规定申请强制检定而继续使用、或者经检定不合格而继续使用的,由市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市市场监管部门应根据计量器具的特性,选择通过在线监测、计量数据核查、诚信计量等方式,加强对实行抽查检定的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抽查检定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市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及时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九条  市市场监管部门、强制检定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规定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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