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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单位:
现将《龙岗区发展和改革专项资金关于支持新能源、安全节能环保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试行)》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龙岗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12月27日
龙岗区发展和改革专项资金关于支持新能源、安全节能环保产业高质量发展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探花 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促进绿色低碳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办规〔2022〕4 号)《深圳市龙岗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龙府规〔2021〕1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需资金从深圳市龙岗区发展和改革专项资金中列支,实行总额控制,如果年度资助规模超出核定后的财政预算,则对应获资助金额按比例核减。
第三条 深圳市龙岗区发展和改革局是本细则的实施部门。
第二章 扶持范围、标准和注意事项
第四条 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一)扶持范围
在龙岗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新能源、安全节能环保领域企业。
(二)扶持标准
产值规模(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50亿元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奖励。对于已享受过上一档资金扶持的,晋级部分按差额补齐。
(三)审核方式:核准制,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以相关部门的数据为准。
第五条 支持重点领域中试及产业化
(一)扶持范围
储能领域:新型储能电池系统关键材料和零部件中试及产业化项目;储能电池工艺装备和系统关键技术中试及产业化项目。
氢能领域:氢能燃料电池核心材料和零部件中试及产业化项目;氢制取、氢储运等关键技术中试及产业化项目。
光伏领域:薄膜太阳能电池关键技术、下一代电池及先进电池片设备中试及产业化项目。
核能领域:核燃料组件、事故容错燃料、核级泵阀等关键技术和设备中试及产业化项目;核电配套零部件、第四代核反应堆、可控核聚变核心材料和关键技术中试及产业化项目。
安全节能环保领域:安全应急技术装备中试及产业化项目;高效节能、先进环保、资源循环利用领域技术和装备中试及产业化项目。
(二)扶持标准
按不超过经评审核定的项目总投资的10%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单个领域示范项目不超过2个,单个企业资助项目不超过1个。
(三)审核方式:评审制。
第六条 支持重点领域应用示范
(一)储能领域
1.扶持范围
获得上级部门扶持的储能领域应用示范项目。
2.扶持标准
按照不超过市级主管部门资助到账资金的50%给予配套支持,单个项目配套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单个企业资助项目不超过1个。
3.审核方式:核准制,以市级主管部门公示文件为准。
(二)氢能领域
1.扶持范围
交通运输、分布式能源及综合能源、新兴及交叉等领域的氢能应用示范项目。
2.扶持标准
按不超过经评审核定的项目总投资的10%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单个企业资助项目不超过1个。
3.审核方式:评审制。
(三)光伏领域
1.扶持范围
获得上级部门扶持的光伏领域应用示范项目。
2.扶持标准
按照不超过市级主管部门资助到账资金的50%给予配套支持,单个项目配套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单个企业资助项目不超过1个。
3.审核方式:核准制,以市级主管部门公示文件为准。
(四)安全节能环保领域
1.扶持范围
获得上级部门扶持的安全节能环保领域示范项目。
2.扶持标准
按照不超过市级主管部门资助到账资金的50%给予配套支持,单个项目配套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单个企业资助项目不超过1个。
3.审核方式:核准制,以市级主管部门公示文件为准。
第七条 支持关键技术攻关
(一)扶持范围
获得上级部门扶持的新能源、安全节能环保领域关键技术攻关项目。
(二)扶持标准
按照不超过市级主管部门资助到账资金的50%给予配套支持,单个项目配套资金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审核方式:核准制。
第八条 降低企业租金成本
(一)扶持范围
1.龙岗区新引进的新能源、安全节能环保领域企业,落户后两个自然年度内任一年度实现收入法增加值1000万元以上。
2.龙岗区设立的新能源、安全节能环保公共服务平台,实收资本不低于500万元。
(二)扶持方式和标准:
按照最高不超过实际发生租金的50%给予租金补贴,每年不超过50万元,在本实施细则有效期内最多扶持三年。本条款与其他区级政策同类支持事项不重复享受。
(三)审核方式:核准制。
第九条 支持举办展会活动
(一)扶持范围
在龙岗区举办具有重大国际、国内影响力,并经过深圳市龙岗区发展和改革局备案的新能源、安全节能环保产业展会活动。
(二)扶持标准
按不超过活动审计金额的50%予以资助,单个活动每年资助上限50万元。本条款与其他区级政策同类支持事项不重复享受。
(三)审核方式:评审制,以第三方专项审计机构数据为资助标准。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申报单位需符合下列基础条件:
(一)在龙岗区行政区域内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新能源、安全节能环保法人企业。
(二)申报单位未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在有效期内。
(三)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四)申报单位提交的生产经营数据应与系统数据一致。
(五)申报单位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申报或者多头申报区级专项资金,同一事项确因政策允许需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予以明确。
(六)符合申报的相关要求和条件,并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申请。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申请和受理
第十一条 深圳市龙岗区发展和改革局可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年度扶持计划及相关文件(包括申报指南、公告等)在“龙岗政府在线”“深圳市龙岗区发展和改革局网站”发布,明确受理时间、申报条件、申请材料等内容。
第十二条 申报龙岗区新能源产业专项资金具体要求可登录“龙岗政府在线”或“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查询相应申报指南。
第五章 审核和公示
第十三条 深圳市龙岗区发展和改革局根据《深圳市龙岗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龙岗区发展和改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与本实施细则规定对申报项目或单位进行审核。在审核期间,应就申报单位的注册地情况、纳统情况、是否存在重复性申报、是否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在有效期内等情况征求各有关单位意见。
第十四条 深圳市龙岗区发展和改革局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通过组织开展专家评审或专项审计等工作协助审核,并根据年度资金安排编制资金扶持计划,确定拟扶持名单和扶持金额。
第十五条 审核通过的拟扶持名单按规定在“龙岗政府在线”和“深圳市龙岗区发展和改革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深圳市龙岗区发展和改革局进行调查或组织重审,调查或重审结果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的,不予扶持,并将相关情况告知申报单位。
第六章 跟踪监管
第十六条 获得扶持的单位如发生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股东结构、项目负责人变更,以及单位重大经济及法律纠纷等事项,应及时向深圳市龙岗区发展和改革局提交书面报告并办理有关信息更新手续。
第十七条 深圳市龙岗区发展和改革局应对已获扶持的项目或单位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获得扶持的单位应予以配合。
第十八条 申报单位及申报项目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扶持,已取得扶持资金的,由深圳市龙岗区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区财政局督促项目单位退回全部专项资金,并依法依规将其纳入信用监管:
(一)申报单位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
(二)申报单位或申报项目实际情况与申报材料不符或存在虚假申报、重复申报、骗取专项资金等情况的;
(三)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文件明确规定不予扶持或需返还专项资金的其他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涉及的币种皆为人民币,扶持金额均为税前金额。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深圳市龙岗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在执行过程中,若本细则与上级文件不相符的,以上级文件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2023年12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