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支持我区企业通过上市获得融资,推动企业扩大生产和销售,将企业做大做强,根据《深圳市创新型企业成长路线图资助计划操作规程》(深府办[2006]128号)、《深圳市盐田区科技和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规定》(深盐府〔2007〕53号),在区科技和企业发展资金中增设“扶持企业上市资助计划”。为规范操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助对象为工商注册地址和税务登记地址均在盐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在进入上市辅导阶段后,应及时向区贸工局提请登记备案,以便制定资金资助计划。
第四条 申请资助的企业应书面承诺自享受政府资助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将工商注册地和纳税注册地迁离盐田区。
第五条 资助额度:
(一)已完成上市辅导并交纳相关费用的企业,资助100万元。
(二)经区贸工局备案认可并获批准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资助120万元。
第六条 评审程序:
(一)企业向区贸工局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盐田区扶持企业上市资助申请表原件;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区国税局、地税局提供的企业上一年度纳税证明原件;
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能够证明已受理该企业申报上市资料的有关凭证复印件;
5.上市相关费用交费收据复印件;
6.能够证明该企业已正式挂牌上市的有关文件复印件。
(二)区贸工局受理申请,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
(三)区贸工局牵头组织区科技和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专家组成考察评审小组对项目进行现场考察评审。考察评审小组出具统一格式的考察评审意见并签名。
(四)考察评审小组建议立项资助的,报区科技和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初审。
(五)初审合格的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六)审批通过后公示10天。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区贸工局与财政局联合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区贸工局进行调查,出具书面调查结论报告。
(七)企业凭相关拨款凭证到区财政局申请拨款。企业应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帐务处理。
第七条 区监察局、审计局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与审计。
第八条 本办法由区贸工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