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扶持企业应对金融危机确保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措施》(深盐发[2009]1号)和《盐田区科技研发资助计划实施办法(暂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申请本计划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盐田区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企业在技术升级、设备更新一次性投入达到或超过50万元;
(三)企业技术升级或设备更新后,生产工艺、生产效率、生产成本等有明显进步,或在节能减排方面有明显改善。
第三条 本计划重点资助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
第四条 本计划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专家评审、政府决策、社会公示原则。
第五条 本计划采用报销制。企业根据技术升级、设备更新支出情况,向区经促局(科创局)提出申请。资助款经评审、审核批准后,一次性无偿拨付。
第六条 本计划资助范围包括上年度以来新增生产线、改造升级生产线、购置仪器设备、购买生产设备、信息化工程建设和区政府认可的企业提升软硬件实力的其它投入。
第七条 下列费用开支,不得作为技术升级经费享受资助:
(一)企业开办费;
(二)生产经营场地的购置或租赁费;
(三)大宗原材料采购费;
(四)广告和销售费;
(五)行政办公费。
第八条 同一家企业在同一年度内享受本计划资助额不超过其投入总额(不包括上年度的资助额)的50%,最高100万元。
第九条 申请本计划的企业应填写《盐田区企业技术升级资助申请书》一式4份及电子版,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作为附件(附件1份,按清单排序编制页码,采用双面复印,附于申请书后装订成册):
(一)上一年度技术升级实际支出情况的费用清单;
(二)企业营业执照、企业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三)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四)上一年度纳税证明。
第十条 评审程序:
(一)区经促局(科创局)受理申请,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书面告知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完善材料后可重新申请。
(二)区经促局(科创局)牵头组织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专家,组成考察评审小组对项目进行现场考察评审。考察评审小组出具统一格式的考察评审意见并签名。
(三)考察评审小组建议立项资助的,进入报批程序。资助额30万元以下(不含30万)的,报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批;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四)审批通过后向社会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项目,由区经促局(科创局)与区财政局联合下达资金计划;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区经促局(科创局)进行调查,出具书面调查结论报告。
第十一条 企业凭相关拨款凭证到区财政局申请拨款。企业应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一)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或者税务申报的;
(三)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调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2年的;
(四)正在进行有可能由该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知识产权诉讼或者仲裁的;
(五)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六)其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七)正在被法院强制执行重大债务裁判的。
第十三条 区监察局、审计局应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与审计。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经促局(科创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